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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善用非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自己

先姐 先姐闲言
2024-08-26

当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创新能力比较弱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丛林中怎么穿行,才能做到在不侵权的情况下发展自己?本文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善用失效专利


任何专利都有保护期。保护期限届满后,专利不再受保护,就成了失效专利。失效专利因届满失效就变成一种免费共享的社会公共资源,自然成为了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但是失效专利不等于其技术方案就无效了。在国际上,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利用“失效专利”开发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


专利进入失效专利行列的情况一般有这样几种:(1)失效专利中相当量数是保护期届满的专利;(2)申请了专利后没等实施又有更好的技术“取而代之”,因此失去了其存在意义而被迫放弃专利权成为失效专利;(3)申请的专利本身缺乏市场开发价值,因而无须保留的专利;(4)专利获得者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交付或补交专利维持年费,导致专利权自动提前终止。


专利失效后,就成了公知技术。对于这些公知的技术,国家各级专利文献库都有备案,需要者随时可免费查阅。专家指出利用失效专利的4条途径是:(1)可以直接将失效专利转化为生产力。因为专利申请中的“专利说明书”已经对专利的实施方案做了充分的公开,这对前期研发没有办法投入太大的投资者尤为适合。(2)可以对于失效专利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失效专利提供的技术支持,开发出更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专利。(3)可以作为讨价还价的工具。如果遭遇专利池的技术转让谈判,可以通过排除其中的失效专利来压低对手的要价。(4)在双方的合作中,不用对失效专利付费。


尽管失效专利有非常大的可利用价值,但是需要特别提醒,投资失效专利并非一本万利。因为技术发展的更新换代非常快,如何挑选有市场的可观的失效专利就成了投资成败的关键。因此在投资失效专利前,一定要对于项目的技术含量、生产成本以及市场需求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


二、巧用外国专利


知识产权有“地域性”的特征,即只有擅自使用地与专利授权国是同一个国家,擅自使用才能被认定为侵权。因为专利的申请和维系都需要成本,这就决定了任何专利申请都不会像撒胡椒面一样,每个国家都去申请,一定存在没有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没有中国专利权,在中国用其专利技术是不会构成侵权的。企业这个方面的善用,取决企业没有能力发现这个自己发展有利的外国专利


需要提醒的是,对外国专利的巧用,要关注是否过了优先权期限。因为如果专利权人在提交原始专利申请时要求了中国优先权,那么在优先权期限专利权人还是可以申请中国专利权的。


优先权申请一般是两个通道:《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前者是自原始申请日起12月,后者自原始申请日起至少是30个月。过了这个期限不能再申请中国专利权。


如果外国专利权人通过优先权通道提交中国专利权申请,在获得中国专利权前的“擅自使用”不会构成专利侵权,但在其获得中国专利权后,需要补缴专利使用费,不能再擅自使用了。


三、智用现有技术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是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标准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法中修改了,变原来的混合新颖性标准为单一新颖性标准。


2009年10月1日《专利法》第三次修法生效,之后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是: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于申请日前以现有技术的形式在全世界的任何地方被公开过。“现有技术”的标志是完成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能够被非特定人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场合获得并根据获得的信息可以复制和再现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被现有技术破坏,既会造成专利申请被驳回。又会使专利权人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被无效。


虽然申请专利的新颖性要求非常严格,但也不一定绝对能在专利审批中被审查员发现而驳回,就这样本不应当或不能获得专利的技术就获得了专利授权,该专利之后有可能被无效的隐患就此保留了下来。


如果A企业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被破坏的证据被B企业掌握了,而B企业对A企业的该项不应获得专利的专利技术感兴趣的话,就完全可以大胆地仿制。如果被A企业告戒其的行为将构成侵权,不停下来将会引起法律纠纷,这时B企业就可以告知A企业,我手中掌握了你的专利新颖性已经被破坏证据,你还要跟我打官司吗?这样B企业既可以避免被A企业干扰其正常生产,也可以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企业如果有把握自己用的是“现有技术”,哪怕该技术已经被他人申请专利并获得了授权,也可以大胆使用的。


综上,我们分析了三种情况,企业怎么善用非自己的知识产权发展自己,你看明白了吗?如果不明白,请找专业律师再咨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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